国际女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条名称根据现行法规以及瑞士民法第60节及其后章节的规定成立“国际女医师协会”。
协会会徽是健康女神海吉亚的图像,"Matris Animo Curant" 以一位母亲的精神医治众生。
第2条总部协会法定总部位于注册地瑞士日内瓦。会员大会可随时变更地址,协会秘书处也如此。
第3条目标协会目标:
a) 推动全世界女医师的合作,维护全世界女医师的利益。增进国际女医师之间的友谊和了解,不论种族、宗教或政治观点如何。
b) 为女医师提供交流的机会,提出有关人类健康和幸福的问题;
c) 积极推进男女医师之间在医疗事业中各方面的公平与平等;
d) 鼓励全球认识男性和女性之间在健康、卫生保健和健康研究方面的性别差异;
e) 促进女医师和患者权利,实现性别的公平和平等。
第4条性质协会活动仅涉及医学领域。协会在政治上中立,不属于任何宗教派别。不以营利为目的,是非政府组织。
第5条会员协会会员:
a) 附属国家协会附属国家协会会员必须根据本国医疗职业法规招收合格的女医师。附属协会主席团成员以及大会的会员代表必须为自由选出。附属国家协会的章程必须得到协会执行委员会的认可。每个国家只可设立一个附属国家协会。
b) 个人会员未设立附属国家协会的某国家个人直接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被执行委员会接受的个人会员。
c) 名誉会员国家协会会员或个人会员为协会或医学界做出了杰出的服务,经执行委员会提议、会员大会批准,可授予该会员荣誉会员称号。
d) 荣誉成员非协会会员为协会或医学界做出了杰出服务,经执行委员会提议并经会员大会批准,可授予荣誉成员称号。荣誉成员没有投票权,可作为会员大会旁听成员。
第6条协会会员必须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和细则。
第7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8条会员大会的职能是选举执行委员会,处理其他法定机构职权范围以外的所有事宜。 会员大会由国家协会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和执行委员会成员组成,她们具有表决权。
荣誉会员、国家协会的其他会员和个人会员可出席会员大会旁听。
根据会员数量,国家协会会员具有下列表决权(代表):
200人以下 5 票表决权 (5名代表)
201 - 500 人 7 票表决权 (7 名代表)
501 - 1000 人 10 票表决权 (10 名代表)
1001 - 1500 人 15 票表决权 (15 名代表)
1501 - 2000 人 20 票表决权 (20 名代表)
2000 人以上 25 票表决权 (25 名代表)
最多表决权数为25次。
个人会员表决权的计算方法与国家协会会员相同。
第9条会员大会应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
由会员大会选择开会地点及开会时间,如果会员大会未确定该事宜,执行委员会应作出决定。如果两个地区及以上的10个国家协会会员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必须尽快召开一次特别会员大会。
第10条法定人数100名以上的代表出席会员大会的任何例会,并代表至少两个地区的10个国家协会时,该例会才可考虑召开。
50名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任何特别会议、并代表至少两个地区10个国家协会时,该特别会议才可考虑召开。
只要大多数会员出席的情况下,才可考虑召开执行委员会。
第11条表决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代表或成员的多数票决定,细则规定了特定多数时则除外。
第12条执行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该委员通常被认为是“执行人员”。细则规定了执行委员的数量,执行委员会应当包括:
会长会长候选人秘书长财务主管副会长前任会长
她们的任职资格、重新任职资格、会员大会的候选人资格、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一般义务及和任期在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13条如果执行委员会委员辞职、不能胜任或者死亡,该委员应为剩余任期指定一接替者。如果是会长,该接替者就是会长候选人。
第14条执行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15条外部审计会员大会应聘用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外部审计公司对账目报告进行审计,审计职责见细则规定。
第16条资产(1998年修订)
会员大会设定附属国家协会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年费。如果逾期12个月未支付年费,会员资格将予以中止,除非执行委员会约定了允许的延迟时间。
如果3年未交会费,将丧失法定权利,允许的延迟除外。一经支付所欠会费或执行委员会约定的金额,会员资格将予以恢复。
执行委员会有权接受馈赠、遗产并对其进行管理。
第17条委员会会员大会应能设立常设和特设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应得到常设财务委员会的支持。
常设财务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的会长和成员由执行委员会任命。
第18条章程变更只有会员大会有权变更章程。
变更章程的提议必须于下一次会员大会召开前一年提交给秘书长,秘书长将在下一次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将该提议提交给国家协会会与及个人会员。
章程变更的决议需要三分之二的会员进行表决。
第19条解散解散协会的决议需要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在特别召集的会员大会上做出。如果会员大会成员不足三分之二,该决议应提交给所有国家协会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全体投票。
如果协会解散,在清算协会所有债务后,所有剩余资产将有执行委员会转给与协会目标相近的组织机构。
国际女医师协会细则 总部第一条 协会的法定总部地址为: 瑞士日内瓦,Alfred Borel先生会所:
2 Rue Jargonnant, 1211 Geneva 6。
协会为秘书处设立办公室。
会员大会(第2-6条)第2条会员大会开会前,每个国家协会及个人会员应将代表和接替人的姓名及时书面告知执行秘书。
第3条如果没有代表,表决权由正式接替人执行。国际女医师协会国家协调员应尽可能成为每个国家协会的代表。
第4条科学和专业性质的会议必须考虑协会的目标,并经会员大会批准。
第5条协会的官方语言为英语,主持召开会议的国家可以使用自己的语言,但应当提供同声传译,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有关的国家协会负责。
第6条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国际女医师协会在12个月内出版并发放给所有国家协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7-18条)第7条(2001年修订)
执行委员会:
1) 审查和评价协会活动,向会员大会建议可推动协会工作的活动和项目。
2) 保证执行委员会管理职能的实施。
3) 任命委员会会长和成员。
4) 接收并评估所有委员会的报告。
5) 向国际女医师协会隶属的其他国际机构委派代表。
6) 采用基于财务主管和财务委员会建议的预算方案。
7) 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的财务事宜及其他活动。
8) 执行章程和细则中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
9) 在紧急情况下,执行委员会应确保大会安排。执行委员会就经济和地理因素进行调查后,向会员大会提出会议场所的建议。
第8条(2001年修订)
会长对协会的管理进行指导,负责执行协会的政策。会长只任一期,不得连任。
会长:主持会员大会和执行委员会所有会议。作为所有委员会无表决权的职能性成员。签署执行委员会授权的、与协会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为协会的活动指定和委派人员,该指定或委派未在章程和细则中予以规定。在其他组织机构的会议上作为协会的代表,或者安排执行委员会指定的代表。 如果两名候选人得票相同,会长具有最终决定权。通过秘书长管理秘书处的活动。负责职能内的所有活动。
第9条协会会长任期期末时,会长候选人接替其职务。
会长候选人:是所有委员会中无表决权的职能性成员。在下一次会员大会最后一次会议结束时接替会长职务。如果会长在任期内死亡或无能力继续履行职责,接替会长职务。执行委员会任命最后一次会员大会表决名单的第二位候选人为下一次会员大会召开之前的临时会长候选人。
第10条秘书长任期一年,有资格连任。
秘书长:作为所有委员会上无表决权的职能性成员。确保协会的活动执行得到会长和执行委员会的认可。保存执行委员会会议记录。负责编制会员大会会议记录,在协会官方报告中予以公布。负责编制与协会活动有关的报告。执行对其特别委任的职能。
第11条(1998年修订)
财务主管任职一期,有资格连任。
财务主管:在任何有关财务事宜的委员上无表决权的职能性成员。负责妥善保管协会所有资产、资金、投资和其他财产的账目。必要时应寻求财务咨询。清收所有拖欠金额和费用。支付所有必要款项。每年向执行委员会提交已审计的账目。在每次执行委员会会议上提交书面报告。与财务委员会协商向执行委员会提交年度预算。根据要求年度报告和预算可发放给国家协会会员和个人会员。执行委员会管理小组的成员。协调国际女医师协会财务事宜。负责所有财务事宜方面的通讯,包括任何成员有关财务的疑问。
由于多特蒙德办公室账目的集中,有必要对财务主管的职能予以重审。
第12条副会长:副会长任职一期,可在下期连任。每个副会长代表一个地理区域。由各自区域指定。每个地区的国家协会都有平等的机会。个人会员也有资格代表其所属的地区。
每个副会长在其地区范围内:
应维护协会的利益。对专业问题进行研究和报告,并组织有关女医师事宜的信息交流。尽可能组织地区会议讨论协会事宜和符合协会目标的科学和专业事宜。将本地区的个人会员纳入地区活动中。推动新国家协会的设立。
第13条前任会长是下一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第14条执行委员会成员任期是指连续两次会员大会的时间间隔。
第15条国家协会会员和个人会员成为执行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时,必须附上个人简历,并接受书面提名。
第16条向执行委员会指定候选人流程如下:
通过秘书处,执行委员会邀请国家协会会员和个人会员将会长候选人、秘书长、财务主管和副会长的名字在下一次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18个月予以提交。每个地区的副会长仅由该地区的会员指定。
执行委员会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向会员大会报告。秘书长要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之前至少12个月内收到该提名人的提名。
呈交给会员大会的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简历在下一次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6个月发放给国家协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与被提名人有关的意见必须于下一次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6个月向秘书处提出。
第17条执行委员会成员必须获得三分之二的投票才能当选。如果第一次表决未达到数票,应进行第二次表决,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执行委员会同一职位有两个或以上提名,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18条经秘书长推荐,协会可聘用执行秘书,执行秘书在秘书长和会长的指导下对协会事务进行管理。
第19条国际女医师协会国家协调员
每个国家协会具有一名国际女医师协会国家协调员,负责与协会联系。
国家协调员负责呈交所在国家协会成员活动的年度报告,并向国际女医师协会秘书长提供必要的信息。国家协调员也执行其他必要的职能。
第20条资产(1998年修订)
年费应于每年7月1日支付。 自1999年7月起,国际女医师协会附属协会成员费用从6瑞士法郎增加至8瑞士法郎。个人会员会费从10法郎增加至20法郎。
第21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可根据需求设立常设或特设委员会。
设立的任何委员会必须在下次大会上予以确认。执行委员会为该委员会设定职权范围。 执行委员会为该委员会任命主席和成员。 任命应在每一任期的开始进行审查。
第22条外部审计师应执行委员会的要求或两个地区至少5个国家协会的要求,外部审计师应每年或经常对账目进行审计。
第23条高级人员的责任以协会名义进行的任何活动,任何高级人员不承担个人责任。
第24条细则的修订对细则进行全面修订,应得到会员大会的批准。
第25条国际女医师协会的中止如遇战争或其他灾难,国际女医师协会可临时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