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女医师协会章程》和《中国女医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女医师协会团体会员的管理。
第三条 团体会员条件:
各级地方女医师协会
遵守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与协会
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社会信誉良好的医药企业单位。企业团体会员应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国家或国际质量体系、国际环保体系认证;具有相关体系认证;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职称科技人员;具有独立研发机构、质量控制机构且信誉良好的国内、国际著名企业。
第四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入会程序
1. 欲申请团体会员的单位或企业,填写《中国女医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向中国女医师协会组织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 协会组织部对申请单位或企业进行考核或实地考察,并出具考核或考察意见;
3. 经协会办公会(或办公扩大会)讨论,对申请单位或企业审核批准、交纳团体会员会费,成为正式团体会员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证牌)、团体会员手册。
(二)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或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国女医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或企业印章(原件);
2. 提交上级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 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
4. 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团体会员(普通团体会员、理事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团体会员权利和义务:
1. 普通团体会员权利
(1)单位(企业)的名单在中国女医师协会网站公示;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地方女医师协会)
(3)优先优惠参加中国女医师协会组织的研讨会、国际学术交流、国际考察;
(4)免费获得中国女医师协会出版的《中国女医师杂志》;
(5)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可投标参与或审核批准后参与协会主持的相关科研工作(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6)经协会评审的优秀会员单位可被推荐参加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华总工会开展的巾帼建功等评优活动;
(7)可以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有自动申请退会的权利
2.普通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按时缴纳普通团体会员会费;
(2)执行协会决议,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
(3)支持协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4)积极鼓励本单位技术人员参加协会相关的学术活动;
(5)自愿为协会项目提供资助;
(6)自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7)有自动申请退会的权利,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二)理事团体会员权利:
1.理事团体会员权利:除享有普通会员权利外,还可以享有:
(1)单位(企业)的名单和200字以内的企业介绍在中国女医师协会网站公示。
(2)可申请承接中国女医师协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或培训班(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3)可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委托人)。参加中国女医师协会的理事会议。
(4)缴纳会费后,获得“中国女医师协会团体会员”证书(一次缴纳五年企业团体会费的单位可获得证牌)和团体会员手册。
(5)可以优先参与中国女医师协会组织的活动;
2.理事团体会员义务:除承担普通会员的义务,还需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按时缴纳理事团体会员会费;
(2)按时参加中国女医师协会的理事会议;
(3)维护女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4)不得使用中国女医师协会的名义进行违法违规的商业宣传活动。
(三)常务理事团体会员权利:
1.常务理事团体会员权利:除享有普通、理事会员权利外,还可享有:
(1)单位(企业)的名单和500字以内的企业介绍在中国女医师协会网站公示;
(2)可承接由协会主持的相关科研工作(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3)可推荐一名女性常务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候选人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委托人)。参加中国女医师协会的理事和常务理事会议。
(4) 每年免费在《中国女医师》杂志做一期1版企业介绍;
2.常务理事团体会员义务:除承担普通会员、理事会员的义务外,还需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按时缴纳常务理事团体会员会费;
(2)按时参加中国女医师协会的理事和常务理事会议;
(3)在人才培训、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加强会员单位、有关领导、专家及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会费
(一)会费标准
依据团体会员单位的性质、规模、信誉及批准为团体会员、理事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团体会员的不同,收取相应会费。
(二)会费缴纳
团体会员会费为每年度缴纳一次。团体会员会费缴纳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次年的会费交到中国女医师协会财务。
第七条 团体会员管理
(一)团体会员需每年12月底前向协会组织部注册(以缴纳会费为准);
(二)团体会员需指派1至2名联络员(女),负责与协会组织部联系;
(三)团体会员需在每年12月底前,向协会组织部报告本年度开展活动的总结和下一年度开展活动的计划。
(四)协会或协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女医师协会定期对团体会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退会者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向协会交回团体会员证和证牌。凡团体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由协会收回团体会员证和证牌,并在中国女医师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团体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开展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除名,收回团体会员证和证牌,并在中国女医师协会网站予以公示。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女医师协会。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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